3月15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主持召开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会议指出,尾矿是我国产生量最大的工业固体废物,在产生、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等环节都可能带来环境污染。我国尾矿库数量多、情况复杂、环境风险高、监管难度大,对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构成严重威胁。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尾矿污染防治和尾矿库环境安全管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对现行《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进行全面修订、出台《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强化尾矿环境管理、防控尾矿库环境风险的必然要求,对于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强调,要全力做好尾矿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尾矿产生、贮存、运输、综合利用等各环节全过程污染防治体系,坚持控增量、化存量、减总量,在条件准入、污染防治、风险防控、闭库销号、生态修复等方面综合施策。加强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实施分类分级环境监管,定期开展污染隐患排查整治,提高精准化、科学化监管水平,有效防范化解环境风险。加强督促指导,做好政策解读,压实各方责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执法、不断提高尾矿环境管理水平,推动相关企业知法守法、切实落实尾矿污染环境防治主体责任。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生态环境部纪检监察组组长库热西,生态环境部副部长翟青、叶民、邱启文出席会议。
生态环境部总工程师,核安全总工程师,驻部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应急中心、服务中心、信息中心、固管中心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