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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召开2020年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新闻发布会

自治区召开2020年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1-06-04 11:51】   【来源:自治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新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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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4日上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就2020年自治区生态环境状况公报进行新闻发布。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 

  张慧宇作主题发布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处处长

  阿永嘎答记者问

  

  

  

  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副站长

  岳彩英答记者问

 

 

    

 

 

自治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中心

杨爱群主持发布会

  

  

  

  内蒙古日报社记者提问

  

  

  

  人民网记者提问

  

  

  

  

  

  

  

  2020年自治区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新闻发布词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张慧宇

  

  六五环境日前夕,非常高兴在这里与大家如期相约。首先,我代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大家长期以来给予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参与表示衷心感谢! 

  2020年,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决策部署,全力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从严推进中央环保督察整改,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工作,不断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改革,持续加大生态环境监测监管执法力度,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今天,我们在这里发布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一、全区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良好水平 

  2020年,全区139个国家及自治区级地表水断面(点位)中,类水质断面(点位)占58.3%,劣类占13.7%,与2015年相比,类水质比例上升13.8个百分点,劣类水质比例下降10.8个百分点,全区水环境质量明显好转。  

  52个国家水污染防治目标考核断面(含 3 个湖库)中,类水质断面比例占 69.2%,优于考核目标9.6个百分点;劣类断面比例占1.9%,优于考核目标1.9个百分点。与上年相比,类水质断面比例上升5.7个百分点,劣类水质断面比例下降3.9个百分点。 

  全区共 47个地下水考核点位,分布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通辽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和乌海市 6个盟市,水质满足《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 

  全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率地市级为87.8%、旗县级为61.2%,农村万人千吨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59.5%。  

  二、全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增高 

  2020年,全区12盟市政府所在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90.8%,比上年上升 1.2个百分点。 

  与上年相比,10个盟市环境空气质量有所改善。国家考核全区的10个盟市 PM2.5年均浓度较 2015年下降25% 

  全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与未达标盟市 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两项指标,均达到国家环保约束性考核要求。  

  三、全区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良好 

  2020年,全区监测35个采样区136个国控土壤风险监控点,所有点位均达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要求,达标率为100%  

  四、全区噪声环境质量状况良好 

  2020年,全区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平均等效声级为65.0分贝,声环境质量评价为好,较上年下降0.2分贝。全区城市区域声环境平均等效声级52.4分贝,区域声环境质量评价为较好,较上年下降0.2分贝。 

  五、全区辐射环境质量总体良好 

  2020年,全区辐射环境质量总体良好,环境电离辐射水平处于本底涨落范围内,环境电磁辐射水平低于国家规定的电磁环境控制限值。 

  六、全区生态质量保持稳定 

  2020年,全区生态地面监测共有7个监测区 104个点位中,植被现状优良点位数62个,占59.61%。与上年相比,26个点位植被质量变好,其他点位植被质量无明显变化。 

  回顾2020年,全区生态环境系统认真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部署,与各级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持续推进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动全区绿色高质量发展。下面,我主要介绍8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着力打好蓝天保卫战。完成“散乱污”企业治理 636 家、工业炉窑整治 371家、清洁取暖改造15.34万户、淘汰小锅炉524 台、火电超低排放改造 410.85 万千瓦。对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实施驻地督办,完成乌海及周边地区治理项目 276 个。 

  第二、扎实推进碧水保卫战。强化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一市一单”“一河一策”指导盟市解决断面水质超标问题。全区64个自治区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全部实现污水集中处理,33个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园区全部完成可行性评估。108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平均达标排放率 95.2%13段城市黑臭水体全部完成治理任务。全面完成“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任务。 

  第三、深入实施净土保卫战。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制定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累计完成15955个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和1876个建制村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一企一档”推动247家涉重金属企业落实减排任务,圆满完成“十三五”重金属减排目标。 

  第四、切实加强自然生态保护。会同自然资源厅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优化,完成3个旗市典型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试点工作。组织开展“绿盾2020”自然保护区强化监督工作。编制《自治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规划(20172030年)》,完成重点地区生物多样性专题调查。加强生态文明示范创建,3个地区获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2个地区获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 

  第五、全面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任务。2016 年中央环保督察 49 项整改任务完成整改并销号 48项,2018年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及草原生态环境问题专项督察 100项整改任务完成整改并销号99项,图牧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专项督察16项整改任务全部完成整改并销号。 

  第六、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主动服务“六稳”“六保”,深化“放管服”改革,畅通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办事流程,将建设项目环评、核与辐射、固体废物、入河排污口四大类 14项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管理平台。严格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212个建设项目环评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1135个建设项目豁免环评审批手续,1379家企业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2020年自治区计划实施的3298个投资项目完成环评审批2751个,列入自治区滚动计划的407个重大项目完成环评审批389个。 

  第七、有序推进疫情防控工作。第一时间成立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疫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制定实施疫情防控六项机制、秋冬季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开展疫情防控环境应急监测、医疗废物安全处置以及医疗污水、城镇污水和饮用水源地安全监管,累计规范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置医疗废物 6627 吨,做到所有医疗机构及设施环境监管与服务100%全覆盖,医疗废物、医疗污水及时有效收集转运与处理处置100%全落实。 

  第八、持续推进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积极宣传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新举措、新成效、新战略,召开新闻发布会7次,持续加强新闻宣传,强化舆论引导。依托社会宣传活动,加强社会动员,深入推进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全年组织线上开放活动79次、参与人数达136万人次,线下活动82次、参与人数2900余人,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 

  “十四五”时期,我们将继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始终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愿景,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自然生态保护监管,积极构建现代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决守护好内蒙古这片碧绿、这方蔚蓝、这份纯净,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和祖国北疆万里绿色长城。 

  各位记者朋友,今年六五环境日的主题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在此,我们也由衷期盼,各位能够一如既往地为我区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融汇合力、加油鼓劲,共同建设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谢谢大家! 

  

 

 

  

  答记者问

  

  

  问题1:针对目前我区环境状况,请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今后准备在哪些领域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布局,发挥生态环境监测的科学支撑作用?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处处长阿永嘎: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着眼支撑污染防治和推进生态文明需要,充分发挥环境监测顶梁柱作用,努力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履责、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新格局,为污染防治攻坚战纵深推进、实现环境质量显著改善提供支撑。

  在空气质量监测方面,着眼臭氧和细颗粒物污染协同治理、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同治理需求,构建手工监测、自动监测和遥感观测为主的大气环境立体综合监测体系,全面推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因子和重点时段监测全覆盖。重点在污染较重的旗县市区、人口密集区、工业园区、重污染区域和传输通道等重点区域加密布设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在复合污染重、人口密集程度高的区域,完善大气颗粒物化学组分和大气光化学监测网的建设。提高环境质量预报精细化能力,为大气环境监测从质量浓度监测向机理成因监测深化开展创造良好开局。

  我们在呼和浩特市、乌海市和赤峰市建设了空气质量监测超级站,更准确全面地反映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

  下一步还准备建设呼包鄂乌四市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管理平台,接入气象数据,实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互联互通,从而精准快速地预测、预警区域环境质量变化趋势。

  完善地表水环境监测方面,按照“三水共治”要求,统筹流域与区域、水域与陆域、生物与生境,深化水环境质量监测评价,提升水环境预警和水污染溯源能力,构建水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拓展黄河流域、松花江流域及“一湖两海”水生态监测,为推动全区水质监测向水生态监测过渡打好基础。优化完善地表水监测网络,按照自动监测为主、手工监测为辅的“9+X”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模式,开展水质自动站建设。

  研究编制了《呼伦湖水生态环境状况监测方案》,探索建立呼伦湖水生态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和调整了岱海、乌梁素海环境监测点位。

  通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一张图、监测任务调度指挥系统、入河排污口监管平台的建设加强环境监测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

  在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方面,以科学评价质量、支撑风险管控为核心,优化完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加强地上-地下协同监测。坚持分类监测、动态调整、轮次开展、部门协同的原则,会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优化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分层次、分重点、分时段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实现例行监测与普查详查有序衔接、数据共享。充分衔接地下水监测工程,以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污染源(“双源”)为重点,加强地下水污染风险监测评价。开展“双源”监测,覆盖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超采区和矿山地质影响区、农业污染区(灌溉区)等地下水渗透污染风险区域和重点地块,加强地上-地下协同监测。

  污染源监测方面,一是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建立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二是压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要求排污单位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三是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加强已发放排污许可证企业的自行监测管理,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加快提高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水平,加强排污企业达标排放管理。

  

  

  

  问题2:目前我区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越来越多,请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采取哪些措施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

  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副站长岳彩英: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保护事业的快速发展,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需求日益增加,监测市场迎来发展机遇。据统计,内蒙古自治区现有生态环境监测机构200余家。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自治区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工作。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着力解决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突出问题。2020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开展了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确定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自动监测运维单位的运维质量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对212家生态环境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其中责令改正机构34家,查处机构5家,处罚金额12.93万元。

  下一步我们将从五个方面加强管理:

  一是强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直接责任。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是坚持多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施策。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手段,打好严惩弄虚作假的“组合拳”,加快实现“不敢假”。完善自动站运维管理制度建设。建立空气站、水站季度监督检查机制,通过合同约定等措施切实保障空气站、水站运维质量。

  三是加大检验检测活动抽查力度。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生态环境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重点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承担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委托性检验检测活动加大抽查力度。

  四是加强生态环境委托监测工作的质量管理。今年年初,我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委托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确定对政府委托机构项目开展摸底调查,探索建立委托监测机构考核评分体系。

  五是提升服务管理信息化水平。继续与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合作,探索建设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服务与管理平台,通过平台实现网络抽查、线上监管;充分发挥机构能动性,通过开展线上培训、标准政策宣贯、盲样测试等措施为机构提供服务,对监测机构形成既有激励、又有约束的机制,确保环境监测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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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