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工业固体废物综合治理工作情况
包头市作为西部典型的重工业城市,具有明显的资源开发特征,每年产生大量的工业固体废物,但综合利用率低、处置困难一直是困扰我市的难题。近年来,包头市紧紧围绕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循环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着力 “制度、标准、市场、监管”等体系建设,不断提升工业固废的综合治理能力。 一、采取的措施 一是率先在全区开展了“无废城市”建设试点。为了全面推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2019年5月,包头市从全国60个申报城市中脱颖而出,成功入围国家11+5个“无废城市”建设试点,成为自治区唯一入选城市。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包头市委市政府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圆满完成了试点方案确定的52项试点目标和48项试点任务,固体废物综合监管体制取得了长足进步,相关的制度、市场、标准、监管体系建设得到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工业、农业、生活领域固体废物指标全面向好,有3个具有包头特色的无废模式入选国家“无废城市”拟推广模式,试点总体工作得到了生态环境部相关领导的高度认可。 二是率先在全区建成了工业固体废物物联网监控平台。为了全面提升包头市工业固废信息化、智能化监管能力,2019年,包头市率先在全区启动了工业固废物联网监控平台建设项目,制定出台了《包头市工业固体废物物联网监控平台实施方案(2019-2020年)》,逐步将全市年产10万吨一般工业固废和年产100吨危险废物等重点固废企业纳入监控系统,通过两年的建设,监控平台已成功接入重点固废企业86家,基本实现了全市重点企业工业固废的产生、收集、转移、处置、利用环节的全过程、闭环式监管,切实提高了工业固废的信息化和智能化管理水平。 三是率先在全区探索开展了一般工业固废与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的协同治理。包头市以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为契机,借助国家级团队的技术支持,基于“工业固废大幅消纳、环境风险总体可控、生态创伤修复治理、废弃土地重新利用”的综合治理理念,开创性的制定了《包头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矿山修复治理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前,包头市正在推动技术规范上升为自治区地方标准,在全区范围内进行广泛推广。 四是率先开展了“五废上山”参与废弃矿山的生态修复治理。自2017年,包头市就以历史遗留大青山废弃采石矿山生态修复治理为目标,引入了大型环境治理企业,采取“企业主要投资、政府适当补贴”的合作方式,推动开展废弃矿山的生态修复治理工作。治理中坚持“以废治废”的生态循环理念,大力推动工业固废、建筑垃圾、生活污泥、农业废弃物、中水等“五废上山”参与治理。并积极引导企业开展种植、养殖、休闲、度假、旅游、观光、养老、文化等多元化经营,促进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同时,将矿山修复与“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和“党建教育基地”建设结合企业,努力促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文化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全面提升。 二、取得的成效 通过实施“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包头市固体废物指标已经全面改善,根据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数据。2020年,全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5152.8万吨,综合利用率47.69%、较2018年的34.7%提高了13个百分点,也高于全区38.2%的平局值。处置率22.43%、贮存率29.88%,处置贮存压力有所缓解。全市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169万吨,利用处置率99.53%,累计贮存量仅为4.65万吨。全市医疗废物产生量1813吨,安全处置率100%。生活垃圾产生量103万吨,资源利用率达到22%。农业废弃物产生量431.4万吨,其中秸秆130万吨,综合利用率85.4%,畜禽废物产生量301万吨,综合利用率85.9%,农用地膜产生量3840吨,回收利用率82%。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我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缺乏统筹规划,企业同质化现象严重,盟市间竞争激烈,无法形成在全国有竞争力的龙头企业。 二是我区固体废物产品跨省运输优惠力度不大、且不够稳定,比如我市高炉水渣在利用铁路运输时,运费有时享受一口价下浮30%的最大优惠政策,但较大部分时候只能享受下浮20%的政策,运费太高不利于综合利用产品市场的向外拓展。 四、建议 一是建议自治区政府根据各盟市工业固废产业实际情况,在全区统筹工业固废综合利用产业布局,有效避免无序竞争,推动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形成竞争力。 二是鉴于自治区作为原材料和能源输出基地,固体废物大量留在本地无法消纳的实际情况,建议自治区层面能够推动国家相关部门,出台对我区固体废物外运的特殊优惠政策,打通我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品在全国市场的消纳渠道。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编辑部,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内蒙古生态环境厅”。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来源于: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