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生态环境局第一季度部分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
一是起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按照自治区文件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代市政府起草了《通辽市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并通过市政府专题会议、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议审议。《清单》对市委、市人大、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市法检两院、驻市中区直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进行了明确,将全市45个部门(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以清单方式进行全面规范固化。进一步厘清了通辽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边界,有效避免了责任多头、责任真空、责任模糊等现象出现。确保有关部门履责有依据、监督有抓手、追责有方向,有利于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目前《清单》正在履行发文程序,将于近期以市委、市政府两办文件印发。 二是项目库建设成果初显。通过加强污染防治项目库建设,着力提升入库项目质量,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第一季度,全市争取2021年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5291万元,其中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4488万元(16个项目),自治区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803万元3个项目。 三是加强了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工作。继续推进《通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立法相关工作。《通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已于3月30日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将于2021年7月1日起实施,为后续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奠定了基础。代政府起草了《通辽市农用薄膜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分别对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旗县市区人大、政府和专家顾问征求了意见。《农用薄膜污染防治条例》出台后,通辽市在水、气、土污染防治上均有了地方性法规,以刚性约束的生态文明法治体系初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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