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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牧厅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严格管控总体方案》

 为切实做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包括严格管控),有效管控农田土壤环境质量风险,最大限度有效地利用我区耕地资源,从源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严格管控总体方案》。   《方案》基本原则   1.源头管控。在查明受污染耕地污染类别、污染程度和污染途径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切断污染途径,管控污染存量,严防污染增量。   2.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受污染耕地的污染类型、程度、成因、治理成本和环境影响等因素,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选择技术模式,确保技术措施可操作性强、技术模式易推广。   3.安全可持续。选用的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技术应具有环境友好性,避免对实施区域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对实施人员、周边人群健康产生危害。优先选择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技术模式,保护提升耕地质量,保障耕地可持续利用。   《方案》目标任务   完成全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或严格管控年度任务,确保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持续保持在98%以上,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确保优先保护区面积不减少,安全利用区和严格管控区面积不增加,增强对农业绿色、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