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呼政发〔2020〕2号),对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定义
禁燃区主要是指: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将高污染燃料改为符合要求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要求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二)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1.单台出力小于35蒸吨/小时的锅炉: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
2.无法实施清洁取暖和集中供热的居民生活用煤: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6.5%的原煤以及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制品。
3.商业用燃料:原煤及其制品。
4.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禁燃区划定范围
本次调整将禁燃区范围由451.78平方公里调整为617.60平方公里。具体范围为:东至绕城高速、西至绕城高速、南至绕城高速、北至大青山。同时,调整后不再设置Ⅰ类禁燃区,统一划定为Ⅱ类禁燃区。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ZG-2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