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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第十批交办案件办理情况

原标题: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第十批交办案件办理情况

2018年6月10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第十批次,共124件举报案件,其中重点案件16件,已办结12件,受理编号分别为872、873、874、875、876、877、878、879、880、881、883、886号。未办结4件,受理编号分别为882、884、885、887号。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受理编号872号:“2010年以来,金城乡爱国村村民崔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三人使用钩机挖渠筑坝,圈占2000余亩草原种植玉米,举报人曾向省、市草原管理部门及信访部门多次反映,至今未果。”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双城区金城乡爱国村,面积12平方公里,有3个自然屯652户,草原面积1182亩。信访反映的地块是1995年草原使用权档案中标注的池水坑,面积为450亩,其中有3块地块标注是沙坨子(沙化较严重的地块)。2018年6月11日,经哈尔滨市双城区畜牧兽医局与金城乡人民政府、金城乡爱国村委会到现场实测,该地块因三面环河,经河水多年冲刷而逐渐消失减少152亩,现面积为298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哈尔滨市双城区畜牧兽医局与金城乡人民政府、金城乡爱国村委会立即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经调查,信访反映的崔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分别为崔玉军、王伟江、刘成义,均为金城乡爱国村人。2010年5月28日,上述三人共同与爱国村委会签订了植树造林承包合同。合同中规定只种树不能种地,承包面积为280亩。承包地块位于拉林河南大坨子,就是草原使用权档案中标注的池水坑,合同期限为2010年5月28日至2029年5月30日。承包后,上述三人陆续在此地块种植杨树。

经查阅哈尔滨市双城区林业局档案和从区林业局提供的情况说明来看,金城乡爱国村拉林河南沙滩地,坐标为2615305010684,此地块与1995年草原使用权档案中标注的使用面积为450亩的池水坑是同一地块。金城乡爱国村的崔玉军、王伟江、刘成义承包后进行植树造林,面积为300亩。目前,该地块已基本成林。在种植杨树后,因疏于管理,有部分杨树苗被河水陆续冲毁。2016年~2017年,承包人曾在被河水冲毁的土地上种植玉米,2018年弃耕。2018年6月11日,经联合调查组到现场实际勘测,现有林地221.9亩,弃地76.1亩,总计298亩。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使用已经沙化的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治理该沙化土地的义务。”在该地块植树造林,已经纳入三北防护林工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保护。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在草原上种植杨树是不允许的。但种植杨树后,不仅没有对周围的环境造成恶劣影响,而且还起到了防风固沙,防止水土流失的作用。既然种植杨树已成事实,如果把杨树砍掉,会对这块地的生态环境再次进行破坏。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既没有造成经济损失,也没有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建议维持现状,待树木长到可以采伐的时候,再恢复草原植被。下一步,双城区进一步加强对草原的监督管理和沙化草原的治理,并结合草原资源清查工作,对被河水冲毁的土地、弃地和严重退化、沙化的地块选择种植适应本地的牧草,恢复草原植被。

根据调查情况,金城乡爱国村村委会将280亩草原承包给崔玉军、王伟江、刘成义等3人种树,虽然对环境没有造成破坏,但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相关规定,爱国村村委会负有主要责任,金城乡草原管理员负有监管责任,已经移交哈尔滨市双城区纪检监察委,对原爱国村村支部书记于跃全、村委会主任李克飞和金城乡草原管理员李彦民等相关人员进行追责处理。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受理编号873号:“哈齐高铁侵占中桥小区1-1号楼的道路、人行通道、防火通道、小区通道,高铁外沿距离居民楼4.1米,减去高铁征占红线距离4米后,居民楼距高铁外沿仅0.1米。相关部门曾承诺待高铁通车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保要求,对居民楼实施拆迁、功能置换和补偿,但至今迟迟未予落实。2015年8月17日,哈齐高铁已正式通车,经大庆市环保局现场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噪声超标,存在高压电辐射,挡光问题严重。2016年8月,举报人曾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上述问题,相关部门有过回函但未予解决问题。”

(一)基本情况

2009年,由铁道部和黑龙江省共同出资,成立哈齐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齐客专”),主管部门为哈尔滨铁路局。“新建铁路哈尔滨至齐齐哈尔铁路客运专线工程”项目于2008年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复,2009年获得原环保部环评批复,2009年开工建设,总长度280.22公里;新建哈尔滨北站至新建齐齐哈尔南站,设计开行列车116对/天,总投资323.4亿元,2015年8月17日投入试运营,至今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哈齐客专高架铁路距离地面26米,南侧与滨洲铁路紧邻,中桥小区附近高架铁路设有隔声降噪的声屏障设施。

(二)核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举报哈齐高铁对中桥小区1-1号楼的道路、人行通道、防火通道、小区通道,造成不便利影响情况属实;举报相关部门曾承诺待高铁通车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保要求,对居民楼实施拆迁、功能置换和补偿,但至今迟迟未予落实的问题不属实;举报铁路噪声超标,存在高压电辐射,挡光严重等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1、“哈齐高铁侵占中桥小区1-1号楼的道路、人行通道、防火通道、小区通道,高铁外沿距离居民楼4.1米,减去高铁征占红线距离4米后,居民楼距高铁外沿仅0.1米”的问题调查情况

中桥小区始建于2000年,为齐齐哈尔铁路局福利住房,共有6栋住宅楼。其中1-1号楼居民上访,反映哈齐客专高架铁路噪音扰民。1-1号楼有商服30家,居民56户,共158人,70%为铁路职工。1-2号楼商服31家,居民48户,共149人,70%为铁路职工。1-1号楼、1-2号楼住宅产权属于铁路职工个人,一楼为商服裙楼,产权属于个人,裙楼外沿距高架铁路外沿垂直距离4.1米。两栋居民楼与高架铁路直线距离17-20米不等,距离地面滨洲铁路27-30米不等,距离中桥路路边20米。1-1号楼住宅阳台距高铁外沿垂直距离约17.1米,高架铁路高度约为26米。

2、“相关部门曾承诺待高铁通车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保要求,对居民楼实施拆迁、功能置换和补偿,但至今迟迟未予落实”的问题调查情况

据小区居民介绍,“2013年11月16日《关于落实市长现场对话会要求的通知》”、“市政府相关领导现场对话会精神”及“哈齐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10月31日《关于大庆中桥小区1-1号楼房(住宅部分)是否拆迁相关情况说明》”等文件承诺:待工程建成后,按国家有关规定,环保部门验收后如不能满足居民正常生活,将采取拆迁(功能置换)补偿等方式解决1-1号楼房居民正常生活问题。2016年9月,萨尔图区环保局对哈齐客专噪声扰民等问题进行了约谈,要求该企业于2016年年底前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兑现承诺。2016年11月,区环保局发函督促该企业尽快完成验收工作。该企业表示,现阶段铁路列车运行对数达不到国家验收标准,无法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3、关于噪声扰民问题。

2016年8月,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在我省督察期间,曾有群众反映此问题。萨尔图区环保局对中桥小区1-1、1-2号楼进行了入户调查,实地勘察现场并了解群众诉求,并对该区域昼夜噪声排放情况进行监测。2017年8月,萨尔图区环保局委托大庆市博思百睿评价检测有限公司在1-1、1-2号楼设立了三个点位昼夜进行了噪声监测。结果显示,1-1号楼前(距铁路围栏4.7米)昼间72.7dB(A)、夜间72.1dB(A),1-1号楼二楼平台昼间67.0dB(A)、夜间67.4dB(A),1-2号楼二楼平台(距铁路围栏16.8米)昼间71.4dB(A)、夜间68.1dB(A),超出2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昼间60dB(A)夜间50dB(A))。

4、关于挡光问题。

哈齐客专《关于大庆中桥小区1-1号楼房环境影响问题的报告》中明确:“大庆地处东经125°42′至130°10′,北纬44°04′至46°40′严寒第Ⅰ气候区。最低日照标准为大寒日。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客专桥梁不会对中桥小区1-1号楼房(住宅部分)采光产生影响”。但现场调查和了解哈齐高铁建设对中桥小区1-1号楼房(住宅部分)采光确实有一定影响。是否符合楼房采光时间最低要求等情况需待区规划分局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日照分析。

5、关于高压电辐射问题。

哈齐客专委托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测试中心对中桥小区1-1号楼房监测结果如下:工频电场强度监测值为0.42V/m~77.1V/m,工频磁感应强度监测值为17.88nT~378.5nT,均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相关公众曝露控制限值的要求,即工频电场强度4000V/m、工频磁感应强度100μ T(105nT)。经测试,电磁不超标,不会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符合国家标准。

自2016年8月接到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信访转办件后,萨尔图区迅速落实相应工作,累计现场检查20余次,入户调查1次,询问调查3次,约谈哈齐客专1次,发函督促其整改1次,噪声排放情况监测1次,责令改正1次。行政处罚告知1次,听证告知1次。

2018年4月,萨尔图区环保局工作人员前往哈尔滨市东直路333号哈齐客专调查取证,发现该企业并未按要求进行整改。5月,针对哈齐客专“新建铁路哈尔滨至齐齐哈尔铁路客运专线工程”未经环保竣工验收直接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区环保局履行相应行政处罚程序,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萨环罚告字〔2018〕001号)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萨环责改字〔2018〕001号)。现该企业法律顾问已与区环保局取得联系,表示配合,申请进行听证。区环保局已按规定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萨环听通字〔2018〕001号)。告知其于2018年6月27日举行听证会,如该企业未按时到场,将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区环保局将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

市、区两级多次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研究解决哈齐客专噪声扰民等问题,并督促哈齐客专尽快解决扰民问题,给居民安宁的生活环境。近期召开的由市环保局、市大项目办、市规划局及萨尔图区政府参加的协调推进会,研究可行性整改意见,解决现阶段存在的各项问题,初步明确了解决群众信访问题的推进方案,对哈齐客专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哈齐客专拿出可行性整改方案。首先要督促哈齐客专进行环保验收,与群众见面。在此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督促哈齐客专聘请专家设计,为“哈齐高铁中桥小区段”进一步完善声屏障,有效降低高铁运行中噪声影响;二是督促哈齐客专立即开展项目环保验收,若不满足验收标准,督促其兑现承诺,对中桥小区1-1号楼实施整体拆迁,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三是在居民参与下,委托有资质单位对1-1号楼进行日照分析,确定影响程度。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受理编号874号:“大庆钻井一公司和二公司将大量废油泥浆倾卸在公民村草场内五个坑里,未按照规范程序处理泥浆。举报人向中央第三环保督察组举报后,大庆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情况时避重就轻,只核查小面积的坑不核查面积大的坑。举报人对大庆市环保局的现场核查过程表示不满,要求彻底查清问题并依法处理。”

(一)基本情况

此案件的基本情况已于第九批第762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核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举报钻井泥浆坑的问题部分属实;举报现场核实情况时避重就轻的问题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1、关于泥浆坑的问题

举报此区域存在5个泥浆固化点情况属实,举报未按照规范程序处理泥浆情况不属实。

核实处理情况已于第九批转办件第762号上报。

2、关于现场核实情况时避重就轻的问题

2018年6月8日上午,市环保局环境监察人员涂江涛、高天昊接到处理2件市环保局自行受理的群众来电环境信访投诉的工作任务,反映问题的地点分别位于大同区(举报编号:180608230600020769)和肇源县(举报编号:180606230600021505)。按照市环保局来电信访处理程序,市环保局工作人员通知双方当事人及大同区环保局工作人员下午到场处理。现场调查后期,举报人又提出新的环境污染问题,反映2004年泥浆大坑破坏草原问题。涂江涛、高天昊当场询问采油七厂环保、土地人员是否掌握这个情况,七厂工作人员表示2009年前泥浆坑的征地、使用都在钻井部门,对2004年的信息不掌握。涂江涛、高天昊要求采油七厂查找举报人反映的2004年地块的土地、钻井、验收的相关信息,并请区国土、草原等部门进一步核实、核对相关信息,现场组织测量,提供佐证材料,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情况。同时告知举报人当天肇源县还有1件信访投诉需要处理,大庆市环保局信访值班室工作人员将于次日主动联系举报人,登记相关问题,市环保局将尽早安排人员调查处理,涂江涛、高天昊随后赶往肇源县处理另一件信访案件。6月9日上午,市环保局信访值班室工作人员主动联系了举报人,将举报人反映的情况按照一般信访案件履行了签批受理程序后,通知双方当事人下午两点共同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当日下午,市、区两级环保人员、采油七厂、钻一、钻二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对举报人反映的所有环境问题开展调查。目前,正在梳理调查佐证材料,将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反馈举报人。

关于举报大庆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情况时避重就轻情况不属实。一是6月8日,市环保局环境监察人员调查处理群众来电信访投诉,是按照当日受理举报电话登记的投诉内容处理的一般环境信访投诉举报,受理程序、办案过程符合市环保局信访投诉调查处理工作流程;二是6月8日,但在现场调查时,举报人又当场反映新的污染问题。因环境监察人员还有当日必须完成的其他信访投诉调查工作,故告知举报人次日市环保局环境举报电话受理人员会主动与举报人联系,再行受理举报人反映的新的环境污染问题。三是6月9日,市环保局环境举报电话受理人员主动打电话与信访人对接,登记了新举报的内容,并按照一般环境信访案件处理流程,当日签批并派员现场勘查,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逐项进行了核实,将按照相关程序答复了举报人。四是举报人向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的问题内容与6月8日市环保局环境举报电话受理的问题内容出入较大。接到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的762号案件后(6月9日转办,6月10日开展调查),大庆市委、市政府责成大同区政府和油田公司承办,市环保局负责指导协调。

大庆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在6月8日办理的是市环保局环境举报电话受理的群众信访投诉举报,在办理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的信访工作程序开展,不存在避重就轻的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受理编号875号:“马延乡太和村村主任王某某,在南山养殖奶牛的补助用地内,非法砍伐树木,涉及面积100余亩。举报人曾向林业站等部门反映未果,要求补种树木,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非法砍伐林木地点位于尚志市马延乡太和村南山,通过《尚志市集体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两荒划拨》资料和尚志国有林场管理局核对认定,林地权属为村集体使用的国有林地,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为集体所有。砍伐的林木是1998年春马延乡太和村集体营造的人工林,树种为杨树。信访反映的“马延乡太和村村主任王某某”为太和村村主任王建平,是涉案林地的承包人。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0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尚志市立即组织市林业局及马延乡政府到现场进行调查。经尚志市林业局林业工程师现场鉴定,被砍伐杨树共计507株,面积32亩,立木蓄积13.41立方米。通过调查了解,王建平于2004年7月27日承包该村集体林地34亩,并于2017年4月通过中间人一面坡镇长营村村民张井昆将承包林地内的杨树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面坡镇治安村村民刘福财。2017年5月,刘福财在未经林业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将购买的杨树全部伐光。2018年6月12日,刘福财到森林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现已被森林公安机关控制。刘福财到案后,对非法采伐林木一事供认不讳。其行为涉嫌滥伐林木罪,尚志市森林公安局已依法刑事立案,并拟对刘福财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针对承包林地树木被伐问题,尚志市林业局对王建平下达了《责令限期还林通知书》,要求王建平在2018年10月31日前按造林技术规程标准将被滥伐的32亩林地还林。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受理编号876号:“2018年,景星镇庆丰村村长郝某某支持李某某破坏村里700亩草原改为耕地,破坏生态环境。举报人要求恢复草原。”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景兴镇庆丰村实名为景星镇庆丰村,反映的地块位于雅鲁河景星镇庆丰村段。2017年10月20日,该地块在龙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竞价拍卖,社会自然人王立军中标,后转包给社会自然人李柏禄,李柏禄于今年春季在该地块种植了玉米等作物。郝某某经核实为郝士平,现为景星镇庆丰村委会书记。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1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龙江县畜牧局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勘察核实,确认该地块地类非草原。2018年6月12日,龙江县主管副县长牵头,抽调龙江县畜牧、国土、水务部门和景星镇相关执法人员组成核查组,再次实地核查。经与国土“二调”数据库比对,确认该违法开荒地块地类为行洪滩地并非草原,开垦面积为427.69亩。

对此,龙江县依法依规进行了整改:一是龙江县水务部门依据《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于2018年6月12日对景星镇庆丰村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由于无法与违法当事人李柏禄、王立军取得联系,遂向景星镇庆丰村下达通知书)要求其将该地块恢复原貌。2018年6月13日上午,景星镇庆丰村已经铲除了非法种植的农作物。二是将案件移交龙江县纪委监委,实施一案双查。

(三)问责情况

无。

六、受理编号877号:“乐业镇庆丰村朱玉屯内有一小型炼油厂,距离水源地较近,生产期间将生产废水排入地下,烟尘超标排放,已持续10余年。”

(一)基本情况

经核实,信访反映的“小型炼油厂”实为哈尔滨市光大润滑油有限公司,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乐业镇庆丰村朱玉屯。该企业无炼油工艺,经营范围为混合分装润滑油、防冻液、玻璃水;润滑油技术开发。该企业于2015年4月开始建设,2016年2月建成并投入使用,无环保审批手续。

哈尔滨市环保局松北分局在日常环境监管中,未接到关于该企业的信访案件。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1日,哈尔滨市环保局松北分局监察人员对哈尔滨市松北区乐业镇庆丰村朱玉屯进行了详细的排查,并对该村负责人进行询问了解,哈尔滨市光大润滑油有限公司距离朱玉屯水源井房62米。根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朱玉屯水源地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范围以水源井为圆心,半径30米所围区域,该企业与水源井的距离符合管理要求。

经现场检查,该企业生产工艺为购入大桶的成品分装成小桶。生产工艺不用水,无生产废水排放。有1台1吨和1台0.1吨燃煤取暖锅炉,无除尘设施,目前未使用。该厂于2016年2月投入使用,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针对该企业无环保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哈尔滨市环保局于2018年6月11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哈环责改字〔2018〕26180052号),要求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哈尔滨市环保局已立案,正在履行法律程序。下一步,环保部门将加大环境监管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三)问责情况

无。

七、受理编号878号:“东城区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不运行,夜间偷排污水,白天也有偷排现象。举报人2016年曾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此问题,地方答复该厂设备在维修预计年底整改完成,但截至目前问题仍未解决。举报人也曾向市长热线和城管委反映未果,要求进一步查处该厂偷排污水问题。”

此案件已于第八批第619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八、受理编号879号:“一是2012年,民意乡大庙村茂兴湖6000多亩湿地被非法改为耕地,举报人于2016年向县信访局和县湿地局举报均未被受理,向黑龙江省第七巡视组举报被受理,肇源县湿地局答复“该问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与湿地局无关”,向大庆市林业局反映未果,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后,当地政府对问题处理情况进行公开通报并问责相关责任人,但茂兴湖非法开垦湿地的违法行为仍在继续,要求制止非法开垦行为并恢复湿地。二是2018年,大庙村草原全部被开垦种植农作物,县草原管理站告知当地居民此处地类已改为盐碱地。举报人曾向县国土资源局和乡政府反映未果,要求恢复草原。”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2012年,民意乡大庙村茂兴湖6000多亩湿地被非法改为耕地,举报人于2016年向县信访局和县湿地局举报均未被受理,向黑龙江省第七巡视组举报被受理,肇源县湿地局答复“该问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与湿地局无关”,向大庆市林业局反映未果,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后,当地政府对问题处理情况进行公开通报并问责相关责任人,但茂兴湖非法开垦湿地的违法行为仍在继续,要求制止非法开垦行为并恢复湿地。)

(一)基本情况

茂兴湖水产养殖场于1948年建场,原为省水产局直属的国营渔场,2000年7月隶属省农委,2006年3月划转到省农垦总局绥化分局管理,2009年9月划归肇源县政府管辖。该场共有职工397名,总人口1310人。茂兴湖水产养殖场最初以经营渔亮子自然捕捞为主,由于1998年特大洪水造成堤毁水撤以后,又连遇多年干旱少雨,放养场内蓄水面积逐年减少,渔业生产难以为继,为了维护职工生活和企业生存,依据《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对滩涂地进行了开发和利用,通过种植矮棵作物发展农业生产,职工生活有了保障。2008年5月,省政府正式批复成立肇源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茂兴湖水产养殖场有13.6万亩水面和滩涂资源纳入到保护区的实验区范围,其中耕地9.3万亩,水面4.3万亩。

信访反映的地块现位于黑龙江肇源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地理坐标为:29°18'21"N 124°24'17.8" E),非湿地斑块,经肇源县国土局现场核查,国土一调土地利用现状为滩涂类别,属国有资源,由茂兴湖水产养殖场管理和使用,于2006年开垦为耕地,总面积为5924亩。2008年5月20日,自然保护区成立前该地块已耕种。通过查阅资料发现,2016~ 2017年,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省委第七巡视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县信访局受理过此信访投诉。

(二)核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2日,肇源县成立由县湿地局局长李乾、县畜牧兽医局局长于中元、县纪委监委副书记齐福森、茂兴湖水产养殖场党委书记韩丙臣、民意乡政府乡长于开富等同志组成的调查组,开展调查核查工作。通过进一步查阅资料,现场核实等措施,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详细调查,并到现场进行确认,共梳理出三个方面问题:

一是2012年民意乡大庙村茂兴湖6000多亩湿地被非法改为耕地问题中,开垦土地问题属实,开垦年限和开垦时地类问题不属实。经调查,该地块是2006年茂兴湖水产养殖场在省农委管理期间开垦,并非在2012年,开垦时地类为滩涂,不是湿地。2006年茂兴湖水产养殖场将该地块内的土地对外公开发包,共签订三份土地承包合同:民意乡大庙村赵光于2016年6月1日承包1351亩、民意乡公营子村牛力猛于2006年1月16日承包3305亩、民意乡大庙村梁志于2016年6月1日承包1268亩,承包到期时间均为2025年12月末,三份土地承包合同总面积为5924亩。该地块在省农垦总局管理期间做为职工工资田,2008年已享受国家粮食补贴政策。

二是举报人于2016年向县信访局和县湿地局举报均未被受理,向大庆市林业局反映未果,向黑龙江省第七巡视组举报被受理,肇源县湿地局答复“该问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与湿地局无关”问题不属实。通过查阅资料,肇源县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于2016年5月受理过此案件,对信访人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调查处理结果为反映的问题不符。湿地局于2016年6月30日、2016年10月9日、2017年7月5日分别向肇源县信访局、省湿地中心、省委第七巡视组进行了报告和汇报。2016年7月,大庆市林业局受理了举报人提出的复查申请。经调查核实,并对相关材料综合分析,根据调查结果,依据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大庆市林业局作出了同意肇源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做出的处理意见的答复意见书,并于2016年8月送达给举报人。

三是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后,当地政府对问题处理情况进行公开通报并问责相关责任人,但茂兴湖非法开垦湿地的违法行为仍在继续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后,当地政府对问题处理情况进行公开通报并问责相关责任人”问题属实。2016年7月,接到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信访转办件后,肇源县成立工作组,对转办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依据调查结果,2016年7月27日,肇源县委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2016年8月,针对在自然保护区成立之前已形成的耕地问题,茂兴湖水产养殖场制定了《茂兴湖水产养殖场退耕还湿工作方案》,呈请县政府批准后按照承包期限分四步对自然保护区内9.3万亩湿地实施退耕还湿。经调查,按照退耕还湿工作方案要求,茂兴湖水产养殖场于2017年退耕还湿1.6万亩,今年12月末还将退出1.3万亩。按照方案要求,信访反映的地块在2025年12月末(合同到期)第四批退耕还湿计划之内。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2018年,大庙村草原全部被开垦种植农作物,县草原管理站告知当地居民此处地类已改为盐碱地。举报人曾向县国土资源局和乡政府反映未果,要求恢复草原。)

(一)基本情况

大庙村位于肇源县民意乡境内,经查阅民意乡大庙村草原承包合同,该村草原承包合同共1份,合同没有承包地块面积,仅有四至边界。2012年3月14日,村委会通过公开竞价发包方式发包给杨树波,并签订了草原承包合同。2014年3月,杨树波将该地块转包给李景会;2016年4月,李景会将承包的部分地块开垦种植农作物。

(二)核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2日,肇源县成立由包案县领导副县长张庆国、县畜牧局局长于忠元、草原站站长秦国维、县国土局局长王益龙、县纪检委干部张阳、民意乡党委书记费志宏、乡长于开福、大庙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赵学等同志组成的调查组,开展调查核查工作。经现场确认,共梳理出三个方面问题:

一是“大庙村草原全部被开垦种植农作物”的问题部分属实。经查阅民意乡大庙村草原承包合同,该村草原承包合同共1份,地块位于肇源县民意乡大庙村米家屯东北侧。承包合同中没有明确承包地块面积,仅有四至边界(东至茂兴界泡子中间,西至砖厂公营子界,南至米家屯自主界,北至公营子界)。通过现场GPS采集地块的拐点坐标23处,确认合同地块为两块,面积约2134亩。2015年7月7日,肇源县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5年7月1日起全县执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草原数据。经比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成果,现场地块中草原面积仅有12.3亩。按照《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完善牧业半牧业县(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通知〉》(黑牧草〔2016〕70号)要求,肇源县于2016年7月12日完成基本(非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并以肇源县人民政府〔2016〕22号文件呈报省畜牧兽医局备案。经查询比对肇源县基本(非基本)草原数据库,信访反映的地块中仅有12.3亩为基本草原,其它为非草原地类。经核实,12.3亩基本草原中,确认有4.8亩被违法开垦为耕地。2018年6月13日,肇源县草原监理站已立案调查,现已对违法开垦草原地块实施了退耕还草。

二是“县草原管理站告知当地居民此处地类已改为盐碱地”的问题不属实。经核查,2015年8月,肇源县草原监理站接到群众举报,称民意乡李景会承包的米家村草原被违规开垦。经过举报群众指认、现场勘查,并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比对,确认举报地块现状地类为盐碱地,并非由其它地类改为盐碱地地类。

三是“举报人曾向县国土资源局和乡政府反映未果,要求恢复草原”的问题不属实。经核查,肇源县国土资源局、民意乡政府均未接到该信访反映问题的投诉举报。

针对草原被破坏问题,肇源县纪委监委责成民意乡党委对大庙村相关人员监管责任进行初步核实。

(三)问责情况

无。

九、受理编号880号:(一是盛龙酒精厂距居民区过近,生产期间存在噪声、水、粉尘等污染问题,已持续12年。二是益农化肥厂生产期间存在粉尘、异味污染问题,已持续13年。目前,该厂暂时停产。)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盛龙酒精厂距居民区过近,生产期间存在噪声、水、粉尘等污染问题,已持续12年。)

(一)基本情况

黑龙江省盛龙酒精有限公司位于哈尔滨市双城区工厂街2号,该企业“6万吨/年燃料乙醇及DDGS饲料”建设项目于2006年12月通过原黑龙江省环保厅环评批复(黑环函〔2006〕421号),2006年7月开工建设,2009年3月通过黑龙江省环保厅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黑环验〔2009〕7号)。主要产品为酒精等,项目总投资2.8亿元。该企业日产生产、生活废水约1200吨左右,经过自建的,设计能力6000吨/日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为厌氧+好氧)处理达标后,经双城区第二排水干线排入拉林河;煤炭堆场采取苫盖方式防止扬尘污染。

哈尔滨市环保局双城分局对该企业实施月监察制并对各项污染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根据该企业自动监控数据以及监督性监测结果,该企业各项污染物做到了稳定达标排放。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关于信访反映距离过近问题,2014年双城区政府信访部门就曾经接到过类似的信访投诉举报。双城区政府成立了由信访、环保、安监、消防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就该问题依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行了实地测量。“规范”要求乙醇罐区距离居民区不低于100米,经测距仪实地测量为115米,居民房屋与该公司的距离符合消防、安监等相关法规要求。现行的环保法律、法规中对建设项目防护距离无明确要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中涉及的防护距离问题,是环境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行业技术规范确定的。

(下转第七版)

(上接第六版)

2018年6月10日,哈尔滨市环保局双城分局执法人员对黑龙江省盛龙酒精有限公司污水、噪声、粉尘排放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比对该企业自动监控数据,并根据区环境监测部门季度监督性监测数据表明,该企业排放的污水中所检测的污染物指标符合相应标准要求。

6月8日,该企业北侧居民约20余人曾到哈尔滨市环保局双城分局反映该企业产生的粉尘影响其生产生活。哈尔滨市环保局双城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到达现场核实。经调查核实,该企业煤炭堆场采取了苫盖封闭遮盖的方式防止扬尘污染,但在居民区内有黑灰现象。据此,2018年6月14日,哈尔滨市环保局双城分局委托黑龙江省洁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企业排放的粉尘和噪声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企业排放的粉尘和噪声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下一步,哈尔滨市环保局双城分局将加大监管力度,防止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益农化肥厂生产期间存在粉尘、异味污染问题,已持续13年。目前,该厂暂时停产。)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益农化肥有限公司位于双城区工厂街56号,2004年12月29日,该企业“新型有机无机生物复混肥建设项目”通过原双城市环保局环评审批;项目于2005年5月开工建设,总投资6000万元,2006年1月开始试生产,2007年10月26日通过原双城市环保局组织的验收(双环验〔2007〕014号)。主要生产玉米、大豆、水稻等作物专用复合肥(复混肥),主要原辅材料为尿素、磷酸一铵、氯化钾、中微量元素等。该企业产生废气的环节主要有生产、生活锅炉与复混肥车间的粉尘。生产、生活使用天然气锅炉;复混肥生产车间产生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该产品及原料均无异味,产品形成过程中属于物理过程,没有化学反应,无异味、恶臭产生。该项目生产过程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防渗化粪池处理后用排污车抽至第二排水干线。

哈尔滨市环保局双城分局对该企业实施年监察制,此前未接到过信访投诉举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举报该企业生产期间存在粉尘、异味污染,已持续13年情况不属实;举报目前该厂暂时停产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0日,哈尔滨市环保局双城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粉尘、异味排放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该企业生产、生活采用天然气锅炉,燃料属于清洁能源;产生粉尘的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高空排放。2007年10月验收监测结果显示,该企业粉尘排放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经哈尔滨市环保局双城分局现场核实,并未发现明显异味。按照环评报告中的分析和环评批复要求,异味并非本项目特征污染物,因此未对该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有异味进行过监测。

该企业属于农资行业,生产周期为每年12月初开始至次年4月中下旬结束,夏季生产会出现肥料板结、潮湿等储存和销售的不利因素。

针对信访反映的问题,哈尔滨市环保局双城分局计划于2018年底,待该企业恢复生产后对企业的异味、粉尘等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及时将检测结果反馈信访群众。同时依据检测结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受理编号881号:(2018年6月7日

22时,大庆路453号首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出现硫化氢泄漏事件,原因是该公司脱硫装置没有废气收集系统,存在硫化氢偷排行为,但厂方不承认偷排行为,称“此次事件是因管线泄露导致,是偶发事件”。目前该厂已有14名员工在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被确诊为硫化氢中毒。举报人要求彻查该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一)基本情况

牡丹江首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原牡丹江炼油厂,以下简称首控石油)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大庆街435号,1976年建设投产,以原油为原料加工采用催化裂化生产汽(柴)油,原油加工能力35万吨/年,2013年至今间断性生产,2018年5月19日催化裂化装置复产。该企业建有200t/h污水处理站一座,处理工艺为物理+化学+生物,生产废水经处理后经市政管网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

2007年8月,市环保局批复了该企业“含硫废水和废碱液处理技术改造项目”环评文件,2013年7月,通过了市环保局组织的验收(牡环建验〔2013〕14号);2008年1月,牡丹江市环保局批复了该企业“年产5万吨汽油改质项目”环评文件(牡环办〔2008〕5号),2017年2月,通过了市环保局组织的验收(牡环建验〔2017〕3号),目前处于停产状态;2011年11月,省环保厅批复了该企业“280万吨/年重质原料深加工项目”环评文件(黑环审〔2011〕313号),目前在建未投产;2016年10月,该企业催化裂化系统建设项目按照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的工作要求,向市环保局进行了报备;2017年5月,牡丹江市环保局批复该企业“2万吨成品汽(柴)油批发基地项目”环评文件(牡环审〔2017〕23号),目前在建未投产;2017年6月,牡丹江市环保局批复了该企业“20万吨/年催化汽油固定床催化吸附脱硫项目”环评文件(牡环建审〔2017〕28号),目前在建未投产。

2018年6月8日4时30分,首控石油催化车间脱硫装置活化再生压缩机分离罐进行脱水作业;6月8日8时左右,位于脱硫装置西侧的化验车间楼内的5名当班员工反应身体感觉不适,该企业安全处立即派人到现场查看,怀疑为吸入硫化氢气体。该企业安全处立即将5名感觉不适人员送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进行治疗,并组织在可能影响范围内的其他车间9名员工到医院门诊进行检查。经医院门诊检查,14名员工检查结果均为硫化氢中毒毒性反应,经输液和吸氧治疗,身体状况已好转,当天相继离开医院。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牡丹江市环境监察支队监察人员第一时间到企业现场核实情况。经现场检查,该企业催化裂化装置于2018年5月19日复产。该项目的活化再生系统是在密闭系统下,对汽油进行脱硫提纯。设备于2018年4月末安装完毕,尚未正式投入生产使用。为检验系统的气密性和激活催化剂的活性,6月2日起对脱硫装置进行气密实验;6月7日20时左右,采用氮气和氢气混合气进行气密实验,因混合气压力低无法达到实验效果,采取加压气密运行来保证气密实验效果,氢气与催化剂中的硫及氧反应,生成了少许的硫化氢和水,产生的水需在聚结器分离出来,在聚结器的底部排凝阀用小桶外接后送至液化气站的碱洗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处理后经管网送至三水车间进行再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下水管网。6月7日20时左右至8日4时左右,预加氢反应器催化剂通氢活化过程结束,开始降温。4时30分操作工按照指令进行活化再生压缩机分离罐脱水作业,在聚结器收集的水约200公斤。8时左右,化验室反映有人感觉不适。企业考虑职工的身体健康,立即派人将这5人送至第一医院门诊检查,后又有9人到第一医院门诊检查,检查结果为硫化氢毒性效应。

发生问题后,该企业停止了气密试验,并向市安监、疾控部门进行了报告。2018年6月8日9时,牡丹江市安监局、爱民区安监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派监管人员分别到企业现场和医院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首控石油“6·8”硫化氢泄漏事件是正常生产过程中,由于操作工操作失误造成的,未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但是,针对该企业存在的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现场应急处置不当、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等隐患和问题,牡丹江市安监局要求该企业立即对此次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查明事件原因,落实整改措施,严格落实责任,吸取事件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同时,将调查处理情况报牡丹江市安监局。

就信访反映要求彻查该企业环境污染问题,牡丹江市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市环境监察支队在对企业各产污环节全面排查的同时,委托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企业催化裂化装置工艺废气、无组织排放、废水总排、厂界噪声进行全面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依法查处;二是市安监局将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监督指导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目前企业已采取以下防范整改措施:一是立即开展安全风险和隐患大排查,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认真落实整改;二是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提高安全操作水平、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三是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演练,配备必要个人防护设备和救援装备,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四是企业正在与设计单位、设备生产厂家和安装单位共同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改进生产工艺、提高自动化程度,提升装置本质安全水平。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一、受理编号882号:“一是张铁匠杏一路新运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时排放异味,烟筒冒蓝黑烟,生产废水未经处理通过地下管道排放到厂区旁的一处大坑内,污染地下水,危害居民身体健康,举报人要求取缔该违法企业。二是分别位于张铁匠杏二路、杏六路和东干线小牛场的3家塑料加工厂,生产时排放异味,烟筒冒蓝黑烟,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染地下水,危害居民身体健康,举报人要求取缔违法企业。”

未办结。

十二、受理编号883号:“太平镇永和村农田防护林树木被村委会私自卖掉后,林地被村民无偿占用后耕种,被破坏的林地有4处,面积达10余公顷,其中:三道岗屯屯西有两处(夏某某和秦某某耕种),长2000米,宽20米,南北走向;屯后有一处(张某某在此建房、建大棚和耕种),长600米宽20米,南北走向;屯前有一处(三道岗屯通往太平镇路边),长1500米宽10米(道路两侧各5米,共计10米宽),南北走向;问题已存在20年。2014年村、镇在土地确权时将部分防护林用地违法变成农用地。举报人要求退耕还林。”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涉及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镇永和村三道岗屯屯西、屯北、屯南共4条原林带。原地类在1988年国土部门土地详查图、1993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均为林地。这4处林地因毁坏、侵占而改变了林地用途。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屯西2处林带(坐标点0280275,5061086)。这2处原林带位于屯西侧三道岗屯至太平镇乡道两侧,隔道“一”字型相连,现状为农田。经现场勘验,2处林带面积共1.24公顷,1996年前林木即已灭失;1998年、1999年村里组织承包造林,但被农药药死或村民拔掉。2000年3月10日,村委会与原承包户秦玉武、夏中库签订林地承包协议,协议规定“村里需要恢复林带时,必须造林”,合同属承包经营协议,未在文字中详述用途,但依法应予更新造林。之后秦玉武退出,夏中库耕种至今。

二是屯后1处林带(坐标点0280765,5061590)。该处原林带位于屯北侧公路旁,林木1995年前即已灭失,现状为农田。1995年,在原林带位置南端,村民张春龙建设了建筑面积约50平方米的房屋、150平方米的院落、单栋740平方米的大棚,从北“小开荒”至自有承包地边界(至原林带中点位置)。经现场勘验,张春龙占用林地面积0.17公顷,另有毗邻无立木林地被蒋明奎开垦0.17公顷,合计被占林地面积0.34公顷。

三是屯前1处林带(坐标点0280908,5060865)。该处原林带位于屯南部永太公路(永和村-太平镇)两侧。2003年,永和村村委会与村民武俊平签订了“林权转让合同”,将集体所属永太公路两侧护路林1.32公顷林地使用权转让给武俊平。2009年取得了该处林木的采伐许可证并进行了采伐,伐后经多年更新未成林,有0.56公顷林带被纳入到哈尔滨市城管部门苗圃基地,其余0.76公顷林地被武俊平种植农作

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0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哈尔滨市林业局立即组成工作组,于6月11日10时30分来到太平镇永和村,会同市国土局地籍部门、国土执法局、道里区农林局、太平镇政府,联合赴三道岗屯涉案地现场办案。因案件涉及的林带及当事人较多,6月12日再赴太平镇政府、群力新区工地调查走访当事人、知情人。因年代久远,证据灭失,历史资料缺失,违法主体不明,经过调阅国土档案图表、林业档案图表,约谈历任村委会成员、林地所有人及其他知情人,采取现地勘验、GPS定点、搜集有关材料等方式,掌握了被毁林地20余年来的历史沿革等基本情况,认定存在毁坏林木、非法开垦林地、伐后更新欠账问题。根据永和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这4条林带在2014年土地确权时没有确权在个人名下,没有确权为耕地。

针对存在的非法开垦林地、伐后更新不及时问题,市林业局责成道里区立即下达责令限期还林通知书和整改意见书;对于非法占用林地的建筑物,限期拆除,强力制止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所有林木灭失、被开垦、被侵占、伐后更新不及时或质量不高的林地,要立即在今年秋季进行还林、恢复植被。对违法相对人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做好造林检查和成林验收工作,确保这4块林地上的树木成活、成林。要结合林地湿地清理回收及国土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进一步明晰地类、权属,加大清理回收力度,确保林地不流失、不逆转,维护生态安全。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三、受理编号884号:“举报人对受理编号10号信访件的处理结果不满意,称政府在6月8日晚上播报的新闻中公布的办理结果存在问题,具体如下:一是新闻中称第一个问题不属实,前后矛盾,2016年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受理此案后当时政府认定此案属实,并对刘某某进行了严厉处罚,但被破坏的草原湿地至今未得到恢复。政府此次上报此案件不属实,存在严重造假瞒报行为。二是新闻中称第二个问题属实,但只给予村书记李某某和村长范某某党内警告处分,未要求二人恢复草原湿地。”

未办结。

十四、受理编号885号:“2006年,林业公安局局长李某某在浓桥镇北1公里处毁坏10公顷国有林改为耕地,并用其女儿李某的名字办理土地执照。”

未办结。

十五、受理编号886号:“2001年,民意乡自主村莽海屯南侧2000米的防风林被村里砍伐并改为耕地。2016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来黑龙江省,明确指出此处为防风林,乡政府和村委会不作为,至今依然没有恢复此处林地。”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自主村(莽海屯)南侧,是70年代中期“引水上山工程”修建的约2000米的送水干线,该送水干线建成后基本没有使用,到70年代末期废弃,当地村民称之为“废水线”,现为耕地。

2000年12月28日,大庆市林业局依据自主村的申请,批准对废水线沿线4亩用材林(480株)皆伐,开据了采伐许可证(采证字第10号),并要求伐一补一,及时更新。2001年3月1日,自主村村委会将废水线以废弃低洼地形式发包给周占国和王永祥,并签订了承包合同。两户签订合同面积为24.2亩,通过平整,现实际耕种面积为27亩。

(二)核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0日,肇源县成立由县纪委监委干部张阳、县林业总站站长尚大民、民意乡党委书记费志宏等同志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信访反映的问题重新现场核查。经调查发现,原南北走向的废水线已变为南北垄的耕地,相邻西侧为东西垄耕地。经调取国土二调,该地块现状为耕地。

经查询材料,走访当年参加现场勘查自主村废水线采伐的原民意乡林业站工作人员等人证实,废水线沿线林木采伐证批准有林面积为4亩,株数480株,实际有林面积也为4亩,但采伐后未及时落实“伐一补一”要求。经查阅县、乡森林资源档案和全县林地保护规划,无自主村南废水线上2000米防风林的记载。

2016年,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了举报人反映的“2公里防风林砍伐一直未恢复”信访转办件后,经肇源县相关部门认真调查,上报的结果为不存在2000米防风林,仅有4亩用材林(480株),于2000年按程序依法审批采伐,但当时未及时落实伐一补一的结论意见。针对民意乡自主村南废水线4亩采伐迹地未及时更新的问题,2016年7月27日,经中共肇源县委研究决定:给予县林业局副局长王海军、民意乡党委委员、政府副乡长吴胜辉同志诫勉谈话;给予县林业局资源股股长张雪东同志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民意乡农业服务中心主任(林业站站长)费庆才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民意乡自主村党支部书记王永祥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呈文(源呈〔2016〕17号)将调查情况上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大庆市协调联络组。


经核实,2017年5月,民意乡自主村在废水线区域内南侧完成了4亩采伐林地更新造林任务;2017年6月18日,经县林业主管部门验收,成活率未到达85%;2018年4月,自主村重新进行了补植,现已完成该林地恢复,成活率达85%以上。信访反映的至今依然没有恢复此处林地的问题不属实。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六、受理编号887号:“一是东发乡政府办事处的小区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排水沟,经排水沟流入松花江,排水沟臭气熏人。二是东发乡黑山村六队村西头一杀鸡厂,臭气熏人,屠宰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排水沟,经排水沟流入松花江,排水沟臭气熏人。三是青松村马家屯西头,有一家养猪场,养猪场储粪池存储大量的猪粪尿,污染地下水,导致附近居民饮用的井水有异味。”

未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