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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好“水缸子” 守住“命根子”

◆中国环境报记者王学鹏 见习记者王文硕 通讯员王加丞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区(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山东省枣庄市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3月1日即将实施的《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地下取用水实行总量控制,自备井定期排查封闭

  《条例》在设计具体的法律制度时,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对全市过度开采地下水、违法开凿自备水井屡禁不止等突出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

  根据《条例》,实行地下饮用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严禁超总量、超水位开采地下水。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用水需求、地下饮用水开发利用程度、地质安全等,制定地下饮用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限制开采、禁止开采的水位控制指标,防止因超采造成的地表塌陷。

  此外,《条例》规定了自备水井定期排查封闭制度并设定了处罚。第二十一条提出,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建立自备水井定期排查机制。未经批准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由市、区(市)水利渔业部门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公共供水能力,逐步实现公共供水管网全覆盖。对擅自建设取水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的,由水利渔业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分级划定保护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得不到合理生态补偿的问题, 《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有的区(市)为保护饮用水水源,影响了经济发展,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做出利益牺牲的区(市)进行经济补偿。在第八条中明确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受益区域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通过转移支付、资金奖补等方式予以生态补偿。”

  《条例》规定,饮用水水源应当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区(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区(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区(市)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条例》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后,因公共利益需要、自然环境发生变化等情况需要改变的,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报请批准后公布。已撤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水源应当停止供应饮用水。

  根据《条例》,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一级保护区周边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并负责管理和维护。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条例》列举了可能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违法行为,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并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