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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2023年,自治区水利厅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自治区实施方案要求,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为自治区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一、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一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法治思想列入党组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作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重要学习内容,召开党组会、中心组学习会,多次专题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邀请内蒙古党校教授作专题辅导,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 依法治水保障高质量发展”主题开展研讨交流,教育引导自治区水利厅干部职工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不断增强法治观念、提升法治素养,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守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水利高质量发展各项工作的能力。二是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及时调整自治区水利厅依法治水领导小组,将法治政府建设列入自治区水利厅年度工作计划,纳入厅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厅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指标。厅党组专题研究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工作8次,谋划落实各项任务,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三是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书记、厅长对法治政府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组织制定自治区水利厅年度法治建设工作要点,在年初全区水利工作会议上对水利系统加快水利法治建设作出安排部署;多次主持召开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等,研究部署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确保中央和自治区部署要求在水利领域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二、全面加强依法行政

一是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牢固树立依法决策意识,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严格执行《中共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党组工作规则》《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工作规则》《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坚持召开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研究讨论重大决策事项。把对水利重要规划、项目、措施等制定和实施权限、程序、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作为提请会议审议的前置条件。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依法依规做好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报请类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切实发挥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在依法决策中的重要作用,法律顾问团队全年在决策咨询、合法性审查、水利立法、行政执法、行政诉讼、信访办理等方面出具法律意见35次。二是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强化党内监督机制,厅党组与驻厅纪检监察组专题会商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修订自治区水利厅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制定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实施方案,开展李杰翔严重违纪违法案以案促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办理水利部12314监督举报、自治区12345热线等事项,全年办理各类信访、举报、投诉、咨询、建议事项318件;在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600余条,依法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为两件大事提供坚实水安全保障、全区水利建设工作成效等2场新闻发布会。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民主监督,办结自治区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74件,实现按时办结率、沟通率、代表委员满意率“三个百分百”。办理行政应诉案件2件,结案2件(均胜诉),严格执行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依法维护水事管理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深化水利“放管服”。梳理公布自治区水利厅权责清单,调整保留36项行政权力事项,向盟市、旗县下放120 项行政权力事项。组织做好下放权力事项移交承接工作,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强化“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等监管机制,对12家生产企业和7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乙级质量检测单位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自治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各类市场主体信用档案210家,累计发布从业人员信息2599条。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强化包容审慎执法监管,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水利领域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指导清单(第一批)》,引导企业和群众自觉纠正违法行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持续整治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开展项目法人自查和重点抽查,发现问题全部完成整改。优化水利政务服务,梳理确定自治区水利厅32项政务服务事项,全部在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一窗式”受理。对27项事项优化办理流程,精简13件申请材料,事项平均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至15个工作日,压缩25%。严格执行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取水许可证等4项证书应用电子证照。组建“代帮办”专职队伍,为企业提供有关高频政务服务事项代帮办服务。全年办理政务服务事项2280件,当事人主动评价满意率100%。

三、加快完善水法规制度体系

一是推动水利重点领域立法。积极争取立法资源,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修订列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审议项目,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修订、引绰济辽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列入立法调研项目。指导有关盟市开展水资源管理协同立法,《鄂尔多斯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包头市再生水管理条例》《巴彦淖尔市乌梁素海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二是统筹水利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政策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健全水利政策研究课题年度计划、研究实施、成果评定及转化应用等工作机制,提高决策咨询能力和水平。对标水利高质量发展要求,固化水利工作成熟实践和有益经验,先后推动以自治区党委、政府文件或以自治区水利厅文件形式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西辽河流域“量水而行”的工作实施意见》《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总体方案》《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一盟(市)一策”》《解决“大水漫灌”问题促进农业节水增效工作方案》和《关于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政策出台频率之多、数量之多,为近年之最,为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三是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及有效期制度,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完成自治区水利厅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以及新制发文件公布、备案工作,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统一发布现行有效的11项规范性文件。

四、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

一是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加强执法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开展全区河湖安全保护、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黄河流域河湖管理三大专项执法行动,全年巡查河道12.8万公里、巡查水域面积1.9万平方公里,出动执法人员3.7万人次、出动执法车辆1.7万车次,现场制止违法行为356起,立案查处水事违法案件354件。二是大力推进执法协作。强化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联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签署《关于加强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公益诉讼协作的意见》,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建立水行政执法与司法协作工作机制。同步推动盟市、旗县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各地出台协作文件44件。三是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规范水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障涉水法律法规有效实施。推进水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自治区水行政执法辅助系统,推进水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执法依据、业务流程等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开展全区水行政执法大学习大练兵,线上线下结合举办2期执法能力提升培训班,对全区1500余名水行政执法业务骨干开展培训,有力提升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

五、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宣传教育

认真组织实施“八五”普法规划,深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持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常态化开展法律法规普及宣传,提高企业和群众对水法律法规的认知度,增强全社会的水法治观念和水法治意识。精心组织“世界水日”“中国水周”、边防政策法规宣传月、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民族法治宣传周、“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第十个宪法日及宪法宣传周等普法宣传活动,积极融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着力提高水利普法质效。协调中央驻区新闻单位和自治区主流媒体播发宣传新闻稿件1500余件,刊发署名文章和专题报道16篇;厅网站编发宣传稿件281篇。举办共2000余人次参与的依法治水网络答题活动。召开自治区9部门和高校专家学者参加的贯彻落实黄河保护法研讨会;起草自治区贯彻落实黄河保护法实施方案,围绕落实各项法定职责,提出49项具体措施及责任分工,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文件形式印发。自治区水利厅被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司法厅评为全区“弘扬法治精神 提升公民法治素养”优秀法治文艺作品征集活动优秀组织单位。

2023年,自治区水利厅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还存在不足,一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需持续深化,二是水法规制度体系还有待完善,三是基层水行政执法效能需进一步提升,四是水利普法针对性有效性需进一步增强。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保障国家水安全重要讲话10周年,是完成“十四五”规划任务的关键之年。自治区水利厅将进一步增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指示和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项要求,紧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着力健全水法规制度体系,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打造法治化水利营商环境,深化水利法治宣传教育,全面加强依法治水管水,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为自治区办好两件大事、实现闯新路进中游目标,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内蒙古新篇章提供有力水安全保障。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