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竣工验收 / Environmental acceptance check
(一)、设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第1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30条第2款;
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0条;
4.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5.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二)、基本条件:
1. 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成和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有效负荷试生产(试运行)监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建设项目在试生产(试运行)期满时生产负荷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经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同意,可先按实际生产负荷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项目生产达到规定负荷后,再申请正式验收;
2. 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3. 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4. 环境影响评价批文明确要求进行后评价的,申请人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5.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目标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或者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6.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要求建设单位以新带老,或要求采取“区域削减”措施达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 建设项目验收环境保护竣工申请报告(格式文本,原件,一式二份);
2. 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原件和pdf格式电子文档);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应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1)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公示稿)(加盖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公章的原件和pdf格式电子文档)。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公示稿)应对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报批稿)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内容的文字、图表等作涂黑处理,其余内容应与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报批稿)完全一致。
(2)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公示稿)删除内容说明报告(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原件),逐一说明所删除内容及删除依据和理由。
(3)建设单位已经依规定主动公开的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公示稿)的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和编制单位公章的原件),包括主动公开的时间、网址、截图、收到的公众意见及相应反馈。
(4)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原件及pdf电子文档)
3. 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申请主体为个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4. 环评批文中要求申请试生产(或试运行)的,应提交试生产(或试运行)批文;
5. 环评批文;
6. 污水接管或委托处理证明等;
7. 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项目,应提交《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申请书》(原件);
8.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