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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条例筑牢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自治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内蒙古自治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试行。

《条例》共八章九十九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工作重点以及工作协调机制等。提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发挥自身优势,依法开展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工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参与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活动,节约资源,反对浪费,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条例》从草原、森林、河湖湿地、农田、沙化荒漠化土地、黄河流域等六个方面,对加强生态保护修复进行了细化。其中,严格保护生态保护红线内草原,禁止随意改变生态保护红线内草原用途,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草原上规划煤炭等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自治区严格落实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对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持续开展流域生态治理,在重要水源地建设以水涵养为主的林草植被,持续推进呼伦湖、岱海、乌梁素海、黑河以及察汗淖尔等河湖湿地生态综合治理,改善流域生态环境。黄河流域污染防治应当以水环境污染防治为重点,统筹推进工业污染、农业污染和城乡生活污染防治,推动污染联防联控、系统治理和源头治理等。

《条例》就环境污染防治、产业绿色低碳发展、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文明培育方面进行了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并逐步改善。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构建循环型工业、循环型农业、循环型服务业体系。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建立精细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处理好建设生态安全屏障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命健康安全,提升人民群众在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此外,《条例》围绕保障措施,不仅细化了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和生态领域投融资体系,还明确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和重点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科学有效的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根据《条例》,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来源:中国环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