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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意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 落实相关支持政策,保障合法权益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了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重点领域。以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布局为基础,以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等为重点,围绕森林、草原生态保护修复重点地区,沙化土地治理修复重点地区,河湖、湿地生态保护修复重点地区,矿区生态保护修复重点地区,农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重点地区,城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重点地区,探索发展生态产业重点地区7类重点地区,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大力推进全区生态保护和修复。
  《实施意见》提出,按照“谁修复、谁受益”原则,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引导和激励机制,规范对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管理,通过建立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项目库、明确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相关事项等8个方面,保障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按照《实施意见》,内蒙古还将从实行差别化用地保障政策、合理利用土石料等6个方面推动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相关支持政策落地见效。其中,鼓励社会资本在投入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中开发碳汇项目,加大碳汇产品开发力度,申请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备案,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通过扩大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规模显著提升自治区生态系统固碳能力。

  此外,《实施意见》提出,加强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统筹协调、督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建立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参加的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鼓励社会资本在重点领域、重点地区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试点示范工程,强化示范引领,探索经验做法。


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