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时容许土壤侵蚀模数如何确定?
答:结合生产建设项目所处的具体区域,按照《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 190-2007)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 50434-2018)来确定容许土壤侵蚀模数。
2.哪些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
答: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3.已经竣工投产的生产建设项目没有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是否需要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答:生产建设项目出现“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如项目投产使用已达两年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不再要求生产建设单位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如完建在两年以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补办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手续,对于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处罚。
4.某项目地点和规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但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需要编写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吗?
答: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的情形,即属生产建设项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应当进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
5.已开工项目场地平整已经完成,无表土可剥离,补办水土保持方案时如何确定表土保护率?
答:表土保护率指标应当结合生产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6.房地产类项目屋顶绿化,是否计入植物措施面积,是否纳入林草覆盖率的指标计算?
答:林草植被面积指生产建设项目的防治责任范围内所有人工和天然的林地、草地面积,零星植树可根据不同树种的造林密度折合为面积。因此,房地产项目的屋顶绿化面积,可计入植物措施面积,可纳入林草覆盖率的指标计算。
7.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后,建设单位长期不开工,是否需要重新编制方案?
答:已经取得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项目,如不涉及新立项,不需要重新履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手续。
8.需要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生产建设项目有哪些?
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应当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实行水土保持方案承诺制或者备案制的项目,不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但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
9.水土保持方案允许分期编制、分期验收吗?
答:生产建设项目在发展改革等部门如果是分期立项,则属于分期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分期立项情况分期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分期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10.房地产开发项目产生的弃土委托第三方渣土公司清运至渣土消纳场地(城管部门划定)堆放,弃土占地是否属于项目防治责任范围?
答:堆放在渣土消纳场的弃土占地如果不属于项目征占用土地范围,不应当纳入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11.开发区统一编报了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开发区内的项目是否还要编水土保持方案?
答:开发区管理机构在开发区“五通一平”之前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情况下,开发区内的项目还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开发区内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是在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基础上,根据开发区入驻项目的实际情况,对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细化及责任主体的进一步明确。
12.设置土石方临时周转倒运场地时是否应遵循严禁在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有重大影响的区域设置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的规定?
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中的第3.2.5明确规定,严禁在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有重大影响的区域设置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该条为强制性条文,设置永久或临时存放地都必须严格执行。
13.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新设弃渣场占地面积不足1公顷且最大堆渣高度不高于10米的,是否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送审批部门审批?
答:生产建设单位可先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纳入验收管理。此种情况下,生产建设单位不需履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手续。
14.如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
答: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如果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审批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的具体章节编排及附图附件等,可参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B.1有关规定,同时应当对照65号文相关规定,重点分析说明变更缘由、变更情形、变更的水土保持措施及投资估算等重点内容。
15.城市区域房地产项目在“五通一平”前,在施工场地四周构筑的临时施工围挡是否纳入水土保持措施?
答:不应当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
16.工程建设采购砂石料的商品料场范围是否属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答:采购砂石料的商品料场如果不属于项目征占用土地范围,不应当纳入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17.《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规定城市地区项目应布设蓄水池,是否能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选择设置。
答:该条规定不是强制性条文,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布设蓄水池。
18.同一建设单位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分期建设,分别立项,可以编制一个水土保持方案吗?
答:根据有关规定,一个生产建设项目编制一个水土保持方案,如果立项文件是两个,则需要分别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19.某养牛场项目计划建设9个牛场,立项文件只有一个,水土保持方案应编制9个还是1个?
答: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对应生产建设项目,即一个生产建设项目编制一个水土保持方案。养牛场项目如果立项文件只有一个,是可以编制一个水土保持方案的。
20.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投资是按估算编制,还是按概算编制?
答: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投资,应按照估算进行编制。
21.水利水电类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是采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还是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技术规范》(SL575-2012)?
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已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水利水电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内容及章节编排应当按照新标准执行。
22.平原地区开建的房地产项目是否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答:平原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问题,应该地区是否属于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经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来确定。
23.没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证书(星级评价)的单位是否可以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答:根据国发〔2015〕58号等文件的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因此,没有星级的单位可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24.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是与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对比,还是与初步设计阶段水土保持设计对比?
答:根据有关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变更是与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来对比的。
25.一个立项中一个水土保持方案,分三个地块建设,可以分别验收吗?
答:可以分开实施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有关报告的内容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办水保〔2018〕133号)等的相关规定编制。
26.灌注桩施工中泥浆沉淀是否为水土保持措施?
答:以水土保持功能为主的措施应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因此,灌注桩施工中的泥浆沉淀应为水土保持措施。
27.生产建设项目林草覆盖率达不到水土流失防治标准能否通过审查?
答:有些生产建设项目由于受用地指标或防火安全等因素的影响,林草覆盖率无法达到规定的标准值,这类项目是可以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进行调减的,但应充分说明所依据的标准和理由。
28.建筑垃圾消纳场无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相关手续,是否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答:根据规定,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应是生产建设项目,是否属于生产建设项目应根据其在发展改革等部门的立项(即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情况来定。因此,无立项要求的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属于生产建设项目,无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由于在建设期间和运行期间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植被和排弃建筑垃圾等废弃土石渣,因此经营管理单位在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期间和运行期间应采取预防和治理措施,防止产生新的水土流失。
29.如何判断弃渣场是否需要做稳定性评估?
答:4级及以上的弃渣场应开展稳定性评估;其他弃渣场应根据弃渣场选址、堆渣量、最大堆渣高度和周边重要防护情况,开展必要的稳定性评估。
30.生产建设项目采取了水土保持措施,将生产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控制在项目建设区防治责任范围内,是否可以理解为该项目没有造成水土流失危害?
答:生产建设项目是否造成水土流失危害不仅要看项目区本身的土石方是否控制在范围内,还要看其外排水的含沙量是否造成淤积、冲刷等,施工扬尘是否完全得到控制,而且还要考虑项目建设后对地形、地表改变后水流改变(方向、大小等)对周边区域是否造成影响和危害。
31.生产建设项目因工程规模变化,造成工程占地等减少较大,其表土剥离量和植物措施总面积等水土保持措施量减少量超过了30%以上,是否需要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手续?
答:根据有关规定,生产建设项目规模和占地未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表土剥离量和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体系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丧失的,建设单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因生产建设项目规模减小而引起工程占地减少,导致表土剥离量和植物措施面积减少的部分,不计入变更计算。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项目实际占地范围内,水土保持措施在不计入因占地减少而减少的部分外,仍发生需要变更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则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32.林草恢复期与自然恢复期有什么区别?
答:林草恢复期是指林草工程施工结束至其发挥水土保持功能所需的时间。自然恢复期是指生产建设项目施工扰动结束后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条件下,松散裸露面逐步趋于稳定、植被自然恢复或在干旱、沙漠地区形成地表结皮,土壤侵蚀强度减弱并接近原背景土壤侵蚀模数所需的时间。自然恢复期主要用于确定水土流失预测时段,各施工单元的自然恢复期应从施工扰动结束开始计算。
33.围堰拆除是否纳入水土保持措施?
答: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水保监〔2014〕58号),围堰修筑和拆除不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同时,围堰拆除涉及土石方转运、堆放,应当做好有关水土保持工作。
信息来源:水利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