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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省级督察作为持续巩固中央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成效重要抓手 甘肃不断推动生态环保督察向纵深发展

近年来,甘肃省不断深化认识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指示要求,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八个着力”,着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扎实推进祁连山生态破坏问题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见实效,将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持续巩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成效的重要抓手,持续健全督察工作机制,创新探索“三监联动”的常态化督察等新路径,不断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发展,服务甘肃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见实效
  2017年7月,中办、国办专门就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发出通报。2019年7月,第二轮第一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甘肃省,祁连山生态破坏问题成为督察重点之一。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反馈后,甘肃省委、省政府紧盯突出问题,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明确提出“保护好生态环境就是甘肃对国家和民族最大的贡献”,印发《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分解了51项整改任务,制定了194项整改措施,制定了《甘肃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方案》。各市(州)、兰州新区和省直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按照问题逐一制定整改方案,稳步推进问题整改。
  截至目前,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51项问题中,已完成整改48项,剩余3项达到时序进度。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的2643件环境信访投诉问题已办结2555件、阶段办结74件,办结率99.5%;涉及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44宗矿业权全部分类退出,矿山环境全面治理恢复;42座水电站全部分类处置,河道生态流量下泄得到保障;25个旅游设施项目全面完成整改,祁连山逐步恢复水草丰茂、生意盎然的自然风貌。
  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不断深入
  2021年4月,甘肃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印发实施《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依法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不断夯实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
  从2021年7月以来,全省分三个批次实施了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和河湖长制专项督察,实现了14个市(州)的全覆盖。
  甘肃省本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一方面对标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关注的方向,将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部署落实情况;碳达峰碳中和研究部署,严格控制“两高”项目盲目上马,以及去产能“回头看”落实情况列入督察重点内容。另一方面,结合各市(州)不同的地理环境差异、产业结构布局、生态功能作用等特点,抓住主要矛盾、突出重点问题,努力为被督察对象画准像、把准脉,一批反映各市(州)流域性、地域性和结构性问题被曝光。
  派驻监察是甘肃省委、省政府为健全督察体制机制作出的制度创新,也是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有力补充。《实施细则》明确了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包括例行督察、“回头看”、专项督察和派驻监察,原则上在每届省委任期内对各市(州)党委和政府、政府有关组成部门以及有关省属企业开展例行督察,根据需要对例行督察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察,同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派驻监察。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局作为派驻监察具体实施单位,按要求每年制定年度派驻监察工作计划,报省督察办批准后有序进行。
  为进一步巩固两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两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成效,今年6月,根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印发实施的《2022年生态环境保护派驻监察工作计划》,甘肃对全省15个县(市、区)和重点行业及部门开展派驻监察工作,聚焦中央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重点领域,盯住普遍性、系统性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这次派驻监察是《实施细则》出台后,也是“十四五”时期实施的首次派驻监察,将与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省级生态环保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回头看”形成紧密衔接,共同织密织牢生态环境保护的“底线网”。日前,各省级生态保护派驻监察组正井然有序地进驻各县(市、区)开展派驻监察工作。
  体制机制不断完善
  甘肃省始终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不断补充和完善体制机制,创新工作方式和手段,优化关键环节,让生态环境问题发现和整治整改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和证明。
  《实施细则》明确,建立在省委、省政府和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领导下的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督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实行5年规划计划。在具体实施中坚持问题导向,借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经验和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即在督察组正式进驻前,先期赴实地开展多轮摸底暗查,归集掌握多方面问题线索,“带着问题进驻”,成为解决环境违法行为日趋复杂化、隐蔽化、高科技化的重要前置手段。
  坚持提升督察效能,经过两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经验积累,甘肃省逐渐成长起来一批会督、能督、督得准的业务干部。坚持党建引领,各督察组进驻后,各督察组都在第一时间成立临时党支部,选举产生临时党支部委员,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生态环保督察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要求,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把人民群众信访举报问题作为“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
  此外,甘肃省相继出台《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细则》《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销号工作规则(试行)》等,甘肃省委、省政府印发《甘肃省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对构建统一的自然保护地分类分级管理体制提出要求,印发《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对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工作进行安排。省直有关部门印发《甘肃省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甘肃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甘肃省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方案》。对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验收、销号和公示,形成发现问题、推动整改、解决问题、常态化监管的闭环管理。


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