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指导意见》)。这份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一年后出炉的指导意见,从责任落实、执法监管、执法方式、支撑保障等方面,对新时期排污许可执法监管工作指明了方向。
采取“清单式执法”模式!
《指导意见》全文中,“清单式执法检查”的提法绝对引人注目。
总体要求部分,《指导意见》明确到2023年年底,重点行业实施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到2025年年底,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全覆盖。那么问题来了,何为清单式执法检查,为什么要采取这种检查形式?
事实上,《指导意见》中提到,清单式执法检查是以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为检查重点,对排污单位的不同情况进行程度区分的检查。其中,重点检查内容包括排放口规范化建设、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要求的落实情况,而核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则是抽查内容。
生态环境部执法局督察专员李天威告诉编者,采取清单式执法检查的方式,是符合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现实的选择:“一些排污单位生产工艺较为复杂,排污许可证内容繁多,但现场执法时间短、任务重,如何让排污许可日常执法监管更简明高效、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便变得尤为重要。在此背景下,我们在地方实践、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确定了清单式执法检查的模式。”
“清单式执法检查的模式,为基层执法人员提供了靶向管理工具,将会极大便利执法人员。”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汪键高度评价这种执法检查模式,同时也谈到实施清单式执法检查的重点行业选择,“重点行业要根据当前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需求来确定,钢铁行业超低排放、VOCs治理等攻坚战重点涉及的行业都可能成为重点行业。”
违法行为哪些严惩,哪些轻罚?
《指导意见》是在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的背景下出台,其主要目的便是解决在我国排污许可执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根据汪键介绍,统筹强化监督第一阶段排污许可专项检查,共发现存在到期未延续、限期整改未完成、禁止核发以及排污许可证执行四类问题企业共计184家。对全国钢铁冶炼和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核查,发现86家企业排污许可证到期未延续,242家企业未按时提交执行报告。2021年以来开展10个轮次监督帮扶,发现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和排污许可证到期未延续等问题2822个。
“截至2021年年底,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后的十个月内,查处各类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案件3500余件,罚款金额3亿余元。”李天威告诉编者。
如此众多的违法行为,一线执法过程中应如何把握惩罚尺度,哪些严惩,哪些减轻处罚?《指导意见》也给出了具体答案:
对偷排偷放、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故意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恶意违法行为,综合运用停产整治、按日连续处罚、吊销排污许可证等手段依法严惩重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初次实施未依法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数据不全、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或未按规定公开信息等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指导意见》中强调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要求在2022年6月底前,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因地制宜补充细化排污许可处罚幅度相关规定。鼓励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许可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进行细化量化,进一步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来源:中国排污许可)
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合法排污的“身份证”,是环境管理部门对排污单位“一证式”管理的开始,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排污单位必须持证生产、按证排污。
为方便排污单位知晓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开展的各项工作,现将证后管理的重点事项整理如下,以供参考哦。
一、申领排污许可证后,需要干什么?
1、认真核对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首先要对排污许可证上所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比对,逐一核实排污许可证所载内容与环评文件、经营许可证、企业现场、技术规范等的一致性。特别提醒委托三方机构进行填报的排污单位,务必逐项认真核实,确保排污许可证与企业生产实际情况的一致。
2、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
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
3、做好台账记录
排污单位应根据排污许可证中台账记录要求的记录信息进行记录。记录形式为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台账记录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台账记录应当永久保存)。具体在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要求-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中查看,如下图。
台账记录模板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台账记录模块下载。填报好的电子版台账可在该模块上传。具体操作如下图。
4、开展自行监测
排污单位应根据排污许可证中的“自行监测要求”确定的监测内容、频次开展自行监测。具体在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要求-自行监测要求”中查看,如下图。
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监测记录块公开。
5、按期上报执行报告
排污单位应根据排污许可证副本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执行报告分为月报、年报和季报。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编制年报和季报;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编制年报。具体在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要求-执行(守法)报告要求”中查看,如下图。
执行报告的编制可直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执行报告模块添加年报或季报,填写相关内容,提交并公开。季度执行报告于当季结束后15日内提交;年度执行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提交。同时向核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书面执行报告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系统填报位置和内容,如下图。
6、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国家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系统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办法》和《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
1).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2).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污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总量;
3).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季度及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相关内容;
7).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二、有整改项的企业,领取整改通知后,应该做什么?
有整改项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提交整改报告,换发排污许可证。限期整改通知书,不豁免其已有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期间,应按照整改计划中的自行监测内容及频次开展自行监测。限期整改到期后,未完成整改继续排放污染物的,环境执法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三、排污许可证到期怎么办?
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到期未延续的排污许可证视为无效,排污单位继续排污的视为无证排污,将依法进行处罚。
四、哪些情况需要变更排污许可证?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机关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一)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二)因排污单位原因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四)新制修订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五)依法分解落实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六)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发生第三项规定情形,且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在排污单位提交变更排污许可申请前,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应当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五、排污许可证遗失、损毁,该怎么办?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同时交回被损毁的排污许可证。
六、其他未尽事宜,请参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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